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是在中共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接受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以章程为工作依据,坚持从严治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在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习的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会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修订和审议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和处理关系学生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表决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名单;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五)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六)听取、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报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递交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由常任代表会议以实际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实际到会全体代表过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订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实际到会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系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系学生代表大会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召集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有:
(一)通过合法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有: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主席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执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有关决议,对外代表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
第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除主席团成员和部门工作成员,均不设立其他任何职务。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同须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二十条 执行主席主持学生会工作,执行主席从主席团成员中产生,实行主席团轮值制,以学期为一个周期,可以召开和主持学生会各类工作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二十二条 明确1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系学生会和班级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的指导;加强校级学生会对系学生会的工作联动,系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的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系团组织同意,由系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骨干考核监督机制。引导学生会工作人员践行学生会宗旨,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问题,认真履职。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级、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行为等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系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级学生会负责对系学生会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0人,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须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述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地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取或罢免。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条 学生会组织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规范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或修订系学生会章程。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思想引领、校园文化、权益维护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草案经省学联核准后报学校党委审定,经党委审定后由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届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