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第二条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学代会每2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召集,并由校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代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团委代表,及团委分管委员、当届学生会委员会成员组成。学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当届学生会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五条学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校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校学生会)成员;
(四) 审议有关学生会工作方面的制度、决议等;
(五) 行使应由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须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生会委员会
第七条学生会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学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校学生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委员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八条学生会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系、中职部学生分会主席及一名团委专职团干组成。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差额选举选出委员后,于新一届委员会一次全体会议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会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任职,采用一届多任制,即在届中,委员及主席团成员在任满一年时作一次调整。
第九条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校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校学生会的工作制度;
(三)执行学代会决议,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各种职权;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会议;
(五)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六)选举间生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七)决定校学生会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一条确有重大事务和工作需要酝酿、讨论和决定时,可由团委指导老师召集执委会扩大会议,由委员会委员、各学生分会主席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代表
第十二条学代会代表由系、中职部具体组织,以班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各系、中职部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1%,依数比例分配,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战一定比例。
其中,在任的委员会委员和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代表名额分配方案须经委员会三人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学代会。
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采用一届多任制,即在届中,代表任满一年时作一次调整。
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改革开放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良好,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社会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责任感强,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信任;
(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五)遵守纪律,在近一年内未受到校纪处分,无任何违纪现象。
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二)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第十六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学生意见,并将各种会议、决策、决议精神如实传达给同学;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全校各级学生会和学生组织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